根本违约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页(548字)
“非根本违约”的对称。
由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而形成的一种状态。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该公约第25条对此做了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的违约结果在客观上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Substantial detriment),如卖方不交付货物,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2)这种违约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致。如果违反合同一方不能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么就不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的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合同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包括预期的利润)”。
至于怎样才算产生这种结果,则需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的大小,或者对受害方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确定违约的救济方法时,首先要看该项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是根本违约,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非根本违约,则受害方不能撤销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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