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页(515字)

违反从属于国际贸易合同主要目标的次要条款。

英国把违约情形区分为违反担保与违反要件。该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买卖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究竟是要件还是担保,要根据“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即“根据合同推定出的双方意思和依法可采纳来作解释合同的证据的具体事实”来判断。英国法对担保和要件的解释有很大的任意性。判例已经形成的有关原则有:(1)如果某项条款对合同是基本的,如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和交货期的规定,它就是要件。

(2)如果某项条款是次要或附属的,如有关付款时间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列明,它就是担保。担保可分为:(1)明示担保。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担保。(2)默示担保。

按照法律或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理应包含在合同中的担保。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受损害一方可以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换言之,当一方违反担保时,对方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他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他有权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此外,英国《买卖法》还规定:“买卖合同中如有须由卖方履行的任何要件,买方可以予以放弃,或者把卖方的违反要件当作违反担保处理,而不把它作为废弃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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