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根本违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页(522字)

“根本违约”的对称。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但在实际后果上并未剥夺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而形成的一种状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性出发,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结果在客观上是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Substantial detriment),其基本标准是有无在实际上剥夺合同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以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为例,如果卖方所交货物在品质或数量方面与合同的规定不符,这无疑是卖方的违约行为,但这是否足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还须视此项品质或数量不符的情况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如果达到这种程度,即属于根本违约;如果在后果上没有达到这样严重的程度,就可以认为是非根本违约。公约对非根本违约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法。

即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属于非根本违约时,受损害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即使受害方采取了其他的救济方法(如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等),这并不影响他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根本违约救济方法所不同的是受损害一方一般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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