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页(663字)

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约事实存在。(2)违约并非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只要有违约行为,且这种违约不是由于他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即可。

如果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而且这种障碍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订立后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时,违约方不再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且第三方的不履行义务也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造成的,该当事人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合同是一个允诺,只要违反了合同中的允诺,无论允诺人有无过失存在,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则以过失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过失就不承担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是使违约方承担财产责任,并使受损害的一方得到经济补偿。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主要有:(1)解除合同。即消灭合同的效力,从而解除有关当事人的合同义务。(2)实际履行。

指法院判决强迫违约方具体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判令交付某种特定物等。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违约的受害方所采取的最基本的法律保护手段。(3)损害赔偿。

指违约方给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予以补救的一种方法。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最基本的方法。(4)针对特定合同而设定的其他方式,如禁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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