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页(1055字)

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方给对方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失予以补救的一种方法。

损害赔偿是国际贸易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式。英美法把它作为违约救济的最主要方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这种损失必须是因违约而自然发生的。(2)这种损失必须是当事人在订定合同时,作为违约可能产生的后果能合理地预见的。

由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必须赔偿,间接损失只有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才予以赔偿。此外,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是赔偿责任产生的另一条件。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只要是合法的有对价的合同,一方违约,对方就有权提起损害赔偿控诉。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赔偿责任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但目前的涉外经济贸易合同规则倾向于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各国法律规定,赔偿的方法有两种:(1)恢复原状。

即用实物赔偿损失,包括:将损害的物品加以恢复,用同类物替换等。(2)用金钱来赔偿损失。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损害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德国民法典》第249条规定:“①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应回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②因损害人身或损毁物件而应为损害赔偿时,债权人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代替回复原状。”英美法系国家的损害赔偿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中国则依据实际情况采用修理或排除缺陷以及金钱赔偿等方法。损害赔偿的范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办理;如果合同中无约定,则要根据各国法律加以确定。大陆法系国家主张赔偿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如《德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应赔偿的损害也包括所失利益。所失利益指依事物通常进行,或依特殊情况,特别是依已采取的措施或准备,可取得预期的利益。

”美国法院对赔偿范围通常判决为实际损失赔偿金,包括一般损失赔偿金、附加损失赔偿金及间接损失赔偿金。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公约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方对受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两部分,赔偿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利润损失,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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