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救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页(530字)

国际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致使另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为减少或弥补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而采取的各种合理补救措施。

违约救济的前提条件是:(1)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有效合同。(2)因他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违约救济主要分为三类:(1)事先约定的救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发生某种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应得到的救济。

(2)事后商定的救济。合同没有约定任何救济,违约行为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出一种共同接受的救济方法。

(3)法定救济。双方当事人既无事先约定救济,违约行为发生之后,又未能商定出一致的救济方法,这时就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救济。

法定救济并非强行措施,可由当事人选择和取舍。

当事人在违约之前或之后对救济方法有约定的,则从约定。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同意法定救济,或只部分同意法定救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法定救济加以修改或限制。各国法定救济方式主要有解除合同、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以及针对特定合同而设立的其他方式。

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偿付违约金、支付利息、解除合同、暂时中止履行。对违约的救济措施可视具体情况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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