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贸易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页(530字)

“自由贸易政策”的对称。

用国家权力来保护本国市场,防止外国商品竞争的贸易政策。主要内容是:在进口方面,国家用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如进口税、进口配额和外汇管制等。在出口方面,对本国出口商给予现金补贴和各种财政上的优惠等。

“奖出限入”是此种政策的基本特征。

它始于15、16世纪重商主义占统治地位时期,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逐渐为自由贸易政策所代替。但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和德国,为了保护本国工业,防止英国的竞争,仍采用保护贸易政策。

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各帝国主义国家为维护国内市场的垄断价格和夺取国外市场,实行严厉的保护贸易政策,一般称之为“超保护贸易政策”,即不仅通过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手段限制外国商品进口,而且对本国出口商品实行优待、津贴等措施,鼓励商品出口、争夺国外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国家就一直加紧推行这种政策。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保护本国幼稚工农业生产,也实行保护性的贸易措施,这同帝国主义国家掠夺性政策有本质的区别(在若干国际贸易协定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亦有所反映)。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保护贸易的目的,在于防止帝国主义的经济侵袭,保护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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