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国家专营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页(407字)

亦称“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

对外贸易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和组织统一管理和经营。不经国家批准,任何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对外贸易。

俄国十月革命后,1918年4月,苏俄最先实行这一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一度盛行这种制度,将某种商品的进口交国家有关机构专营或委托垄断组织经营。

近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实行这种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私营进出口企业占有一定比重,国家为控制对外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管制。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全面实行了对外贸易的国家专营制,形成了全部对外贸易由对外贸易部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并由该部所属对外贸易专业公司统一经营的管理体制。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这一体制已逐步发生了变化。主要是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国家允许工业生产部门和地方经营对外贸易,改变了过去由外贸部门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的外贸公司垄断经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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