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统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页(562字)

中国对外贸易由国家统一领导和管理的一种体制。

这一概念的内涵,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是指对外贸易的领导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均为国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实行对外贸易统制的基本政策。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外贸易由国家外贸管理部门所属的国营进出口贸易总公司集中统一经营,国家统负盈亏。这种外贸体制是在单一计划经济基础上,对外贸易受帝国主义国家的封锁,主要面向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的情况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展了应有的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对内稿好经济的政策以来,国内逐步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特别是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订,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以后,这一概念的内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系指对外贸易由国家统一领导、控制和调节。其手段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对外贸易的法律和政策;统一设立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对外贸易的中长期指导性计划和必要的指令性计划;由国家运用价值规律和各种经济杠杆,包括价格、税收、利润、信贷、利息、承包经营指标等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和调节对外贸易。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既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又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对外贸易运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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