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页(731字)
国家通过政策法令对进出口贸易实行统一管理与监督。
它是保护贸易政策的产物。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工业与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的竞争,均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但其性质和形式不尽相同。资本主义各国普遍实行限入奖出政策,即一方面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另一方面又实行各种奖励出口措施。管制的主要形式及其内容是:(1)关税壁垒,即征收名目繁多的关税限制进口,包括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优惠关税等。
(2)非关税壁垒,包括进口限额制、自动出口限额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出口国家垄断、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国内税、进口押金制、最低限价制、繁杂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包装标签规定等,以此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3)区域性贸易壁垒。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国家相继组织了几个区域性集团,内部实行商品自由流通,对外共同建立贸易壁垒以限制进口,例如,欧共体1968年7月开始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在成员国之间废除进口数量限制,对非成员国的某些商品则继续实行进口限制。(4)奖励出口。在经济方面,各国向出口厂商提供各种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如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外汇倾销等;在组织方面,由国家广泛设立各种促进出口的行政机构,如建立官方商业情报网,组织贸易中心和贸易展览会等,协助本国出口商向国外市场扩展。此外,各国还建立了一套评奖制度,奖励成绩卓着的出口商。例如,法国设立“奥斯卡”出口奖,美国设立总统“优良”勋章,日本向出口商颁发奖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根据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亦实行对外贸易管制。
主要措施为: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制、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商品检验和动植物检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