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页(1223字)

一国政府为鼓励商品出口,向出口厂商退还出口商品已交纳的国内税。

旨在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价格,提高在国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它是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普遍做法。国际上通常抵制*出口补贴,但对出口退税则普遍认同。

退还的税款包括出口关税、销售税、增值税和盈利税等。

中国,80年代后期开始实行出口退税。用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制成品出口时,退还进口原材料、半成品已交的进口税;本国生产的产品出口时,退还该产品已交的各种国内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1984年9月18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4年9月18日)都规定,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免税;已经缴纳产品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退税作了具体规定。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中国出口货物的退税作了新的规定。该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品、古旧图书。(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原油。(2)援外出口货物。(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4)糖。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和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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