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行业商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页(677字)

简称“出口商会”。

出口同类商品的同行业经济组织建立的商会组织。在中国,出口商会是在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同行业的经济实体所组成的、半官方半民间性的对外贸易协调组织。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年9月27日发布的《出口商品行业商会暂行规定》的规定,出口商会旨在加强出口贸易活动协调,促进横向联合,发展工贸联营,鼓励公平竞争,联合统一对外,为国家扩大出口,促进对外贸易有秩序地发展服务。出口商会根据需要下设商品分会,但同类商品只能成立一个分会。

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必须参加有关商会,否则不得经营该商会协调范围的商品出口。出口商会的职能是:(1)对本商会出口商品长远规划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2)对本商会出口商品收购价格、出口价格、市场、客户进行协调。(3)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各会员企业对配额和许可证的执行,并可对配额分配和许可证的发放提出建议。

(4)对出口商品市场、行情、货币进行研究,并提供咨询服务。(5)代表本商会出口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加强与世界同行业协会联系,交流信息,建立业务合作关系。(6)对出口产品进行宣传介绍,组织协调国内外的专业联合展销会。

(7)调解会员间的纠纷。(8)对违反出口商会章程的会员,理事会有权批评、警告、通报。

对严重违反者,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建议经贸部有限期的停止其出口经营活动。

对一贯违反者,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可建议经贸部取消其出口经营权。

出口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为其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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