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页(1435字)

有关中国产品在国外涉及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的行政规章。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指控为倾销的案件时有发生。为维护中国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持中国出口产品的市场,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4月发布了该规定。主要内容是:(1)应诉人的确定。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应诉人应为在调查期间内向指控国或地区出口(包括转口)被控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出口产品的企业。

(2)反倾销案件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反倾销的应诉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当被控倾销产品只有少数企业生产或出口时,商会或协会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应诉。但应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建立必要的档案。当某一产品被控倾销后,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在《国际商报》上发布通知,并及时将应诉人的名称、电话、地址、传真号以及联系人名单报告外经贸部。

经应诉人委托,商会或协会负责对外应诉,并可聘请了解中国情况、专业能力较强的外国律师应诉,也可聘请有此项专长的国内律师参与应诉,包括填写问题单、准备有关法律文书与证据。如有必要,商会或协会可组织应诉人参加国外听证会或进行案件的具体交涉。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反倾销应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商会或协会应对反反倾销案件归档立案、保持完整的资料,并监视被调查过的每种出口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并且每半年应就反倾销案件应诉等情况做一次总结,报外经贸部。对有证据表明将发生国外反倾销的出口产品或被反倾销后仍可出口的产品,商会或协会为避免遭到反倾销或再次出现反倾销,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提出改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议,包括实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等建议。

对于出口价格掌握好的、积极主动应诉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由商会或协会提供名单,外经贸部在分配配额、颁发许可证时予以优先考虑。各地方外经贸委在商会或协会受托组织外应诉的情况下应负责配合商会或协会协调本地区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包括督促本地应诉人按时应诉、交纳应诉费用。

在特定情况下,地方外经贸委经指定亦可负责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各驻外经商机构应调查了解驻在国反倾销法律、法规以及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与裁决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存在问题及应诉意见报告外经贸部。

对可能以及新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要及时通报外经贸部和有关商会或协会。外经贸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负责与进口国政府磋商有关案件的处理,以使中国出口产品取得公平待遇。

(3)应诉人的应诉工作。

应诉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有关商会或协会报名应诉,及时按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被调查期间有关产品的价格、生产和出口的数量、生产成本等数据和资料,并应指派专人负责应诉、核查及复审工作。

应诉人在应诉期间应服从地方外经贸委及商会或协会的协调与安排,按时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对于明知本公司、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产品被指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或不交纳律师费及其他应诉费用或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公司或企业,商会或协会应及时报告外经贸部,并有权提出批评或通报;外经贸部对上述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申领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

(4)适用范围。本规定亦适用于外国政府依据“反补贴”、“市场扰乱”以及“保障措施”等法律所提起的调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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