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页(1867字)

简称“关贸总协定”。

关于缔约方和地区之间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共同遵守的法律原则的多边协定,同时也是非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是协定的成员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场所。总协定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实施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促使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和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

总协定的产生是以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风行为其背景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继续实行关税壁垒政策,有的还加强了战时实行的进口数量限制,妨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妨碍了经济大国的对外贸易。

于是美国利用其经济势力,竭力主张贸易自由化,提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实行关税减让和放宽贸易限制,为其商品出口扫除障碍。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美国关于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问题会议的建议,并成立了筹备委员会。

1947年4-10月,美、英、中、法等23个国家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贸易和就业问题会议筹备委员会第2次会议,会议期间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签订了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由于宪章草案尚待各国政府批准,而关税减让急需实施,因此,会议便将双边关税减让协议与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政策的条文合并,形成了一项独立的协定,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年10月,美、英等18个国家签署了《临时适用协定书》,承诺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遵循总协定的规定。议定书于1948年1月1日起生效。

总协定原为临时性的,待《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正式批准生效后,由该宪章代替。由于各国间的矛盾,宪章迟迟未能生效,总协定及其《临时适用议定书》也就一直适用至今。

*总协定文本,40多年来几经修订,现行的是1994年修订的文本。它主要规定了各成员在关税与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总协定总部设在日内瓦。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方全体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大会下设代表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秘书处等。总协定的主要活动是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减让关税,协调解决争端。从1947年到1993年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一系列有关关税减让与非关税壁垒的协议。总协定成立40多年来,它所制定的目标、原则和规则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在指导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推动世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协定至1993年12月为止,有正式成员110个,兼容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总协定已于1995年1月1日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47年10月30日,中国代表在总协定上签字。

1948年3月,中国签署了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贸易就业会议的最后文件,成为国际贸易组织临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并于1948年4月21日签署了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从同年5月21日起正式成为总协定的缔约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发生了更迭,但台湾当局占据着总协定的席位,直至1950年3月决定退出,尔后又于1965年申请取得总协定缔约方大会的观察员地位。在联合国1971年10月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之后,总协定于同年11月取消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资格,并承认中国的立场;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台湾当局的代表无权在关贸总协定代表中国。1979年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后,开始注重了解和研究总协定。1980年8月,中国出席了国际贸易组织临委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了关贸总协定总干事的选举。此后,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了1982年的总协定部长级大会及1983年的总协定缔约方大会。1983年12月,中国加入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1984年11月,中国获准作为观察员出席总协定代表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1986年1月,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应邀访华。

1986年7月11日,中国驻日内瓦联合国常驻代表向总协定总干事提交了中国政府关于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申请。自此以后,中国与总协定都采取了积极的步骤。

1987年2月,中国向总协定提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同年3月,总协定成立了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至1994年12月,该工作组就恢复中国缔约方地位问题举行了19次会议,进行审议和磋商。

在此期间,中国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并在协议最后文件上签了字;中国的外贸体制,通过一系列改革,已与关贸总协定的原则相一致,中国的复关条件完全成熟。但由于少数缔约方的蓄意阻挠,漫天要价,致使中国复关协议未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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