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义务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页(265字)

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在可能发生本协定其他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某一或几个缔约方采取与其承担的义务不符的措施的原则。

总协定第25条规定,在本协定其他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方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但这项决议应以所投票数的2/3的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方的半数以上。1956年,缔约方全体通过一项决议,规定只有在充分考虑及30天预期通知之后,方能授权豁免;每一豁免应包括将来磋商的程序和对其运作的年度审议。

豁免义务的期限一般是临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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