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磋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1页(406字)

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援引第18条第2节以国际收支为由实行限制时,采用的一种磋商制度。

每两年举行一次。实行限制的缔约方应向国际收支委员会提交一份说明书,内容包括:(1)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

(2)实施限制的制度和方法。

(3)实施限制的作用。

(4)实施限制的措施自由化的前景等。简化磋商无须国际收支委员会的讨论。

缔约方全体如在磋商中发现所实施的限制措施与规定不符,应指出不符的性质,并可提出适当的修改建议。如缔约方全体经磋商后认为正在实施的限制严重地与总协定的规定不符,认为它对另一缔约方的贸易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并应提出适当的建议以保证这些规定在一定限期内得到遵守。

如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在规定限期内不执行这些建议,缔约方全体认为必要时,可以解除贸易受到不利影响的那个缔约方对实施限制的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参见“完全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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