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1页(728字)

关贸总协定授权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不受关贸总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无需申请解除义务即可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非互惠为特征的普惠制待遇。

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缔结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问题的决定》中对授权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1)缔约方可以撇开总协定第1条各款,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而不将此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2)发达国家缔约方在下列事项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①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给予优惠税率待遇。

②在总协定关于非关税措施规定方面,给予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③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所达成的并与缔约方所规定的标准或条件相符合的旨在相互降低或取消对相互间进口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以及相互降低或拆除对相互间进口的产品的非关税壁垒的地区性或全球性安排。

④给予最不发达的国家以特殊优惠待遇。(3)给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差别待遇的实施不应构成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壁垒,不妨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降低或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

差别待遇的制定应符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必要时应对它加以修改。(4)通知和磋商的一般规定。

为了改变对发展中国家事实上不平等的贸易规则,1968年联合国第2届贸发会议通过建立“普惠制”的决议。并于197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然而,以非互惠为特征的互惠制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条款——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相背离,关贸总协定于1971年6月仅对普惠制作出了例外处理,并未将普惠制纳入关贸总协定体制之中,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东京回合”将此问题列入谈判议程,最终通过了确立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差别待遇的“授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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