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1页(351字)

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的保留条款,允许缔约方保留其国内现行立法的优先地位,优先适用国内的现行立法。

其前提是缔约方国内现行立法必须是在加入议定书之前生效的具有强制性的立法。缔约方参加总协定时存在的国内现行立法,一般称为“祖父条款”,故规定该内容的条款被称为“祖父条款”。根据《临时议定书》第1条b款的规定,缔约各方可在国内税和国内规章、进出口手续、数量限制、外汇安排等方面,在不违反其国内现行法律的最大限度内履行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规定的义务。

即缔约方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时,如果与其国内现行法律相抵触,可以不履行总协定第二部分规定的义务。巴西、泰国等缔约方先后依据祖父条款,对有利于本国的一些现行立法作出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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