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3页(502字)

关贸总协定在缔约方全体或代表理事会下面设立的对某些重大问题进行长期、系统考察的机构。

委员会(Committees)有些为常设机构,有些是临时性的。主要有:(1)贸易和发展委员会。

它是根据总协定第38条第2款第6项而建立的一个常设机构。其任务是对总协定第四部分的实施情况,以及为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该委员会的主席由缔约方全体选举产生,其他委员会的主席则由代表理事会任命。该委员会的主席,历来是由发展中缔约方人士担任。

(2)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它是各缔约方根据总协定第12条和第18条第2节的规定,为保障其国内财政地位和国际收支而实施进口限制的常设的协商机构。

(3)关税减让委员会。

它负责关税减让工作。

(4)预算委员会。它负责总协定的财政工作。

(5)贸易谈判委员会。它是非常设机构,按谈判议题需要而临时设立。

其任务是对缔约方全体所发起的多边贸易谈判进行监督。此外,在总协定体系内还有一些不是由缔约方全体或代表理事会设立的常设委员会。

例如,在《多种纤维协定》(MFA)下设立的对各类纺织品的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监督的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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