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4页(472字)

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中一种重要的谈判方式。

总协定第2条、第28条及其附则,对多边关税谈判作了原则规定。关税谈判旨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都受到阻碍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主要有四种类型:(1)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的关税减让谈判。总协定自1947年以来已进行了8个回合的关税谈判。

(2)修改或撤回各缔约方减让表中关税谈判。(3)申请国为加入总协定而与现存缔约方之间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

(4)发展中国家依据授权条款所进行的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项目纳入特别关税表。根据总协定的规定,谈判可以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或者通过实施有关缔约方所接受的多边程序进行。

谈判可以使关税降低,把关税固定在现有水平,或对单项关税或某几种产品的平均关税承担义务不超过规定水平。低关税或免税待遇承担义务不再增加,在原则上应视为一种与高关税的降低价值相等的减让。

多边谈判的成功,一般来说依赖于相互之间有相当大的比例的对外贸易的所有缔约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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