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知、磋商、解决争端以及监督的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6页(519字)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的解决争端程序的多边协议。

1979年11月28日通过。协议分6部分,共25条。第1部分是有关立法宗旨,即第1条。第2部分是有关通知方面,包括第2条和第3条。

主要规定缔约方保证把它们所采取的影响总协定执行的措施尽可能通知缔约方全体。第3部分是有关协商方面。包括第4条至第6条。主要规定缔约方对要求协商的请求应给予迅速的答复,并通过协商尽快得出结论。第4部分是有关争议解决,包括第7条至第23条。在肯定1966年所制订的关于解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争端的特别程序的基础上,对总协定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提出了改进。

第5部分是有关监督方面,即第24条。规定了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对贸易体系的动态进行经常的和系统的检查。

第6部分是有关技术协助方面,即第25条。规定总协定秘书处的技术协助部门在欠发达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应给予协助。

协议的宗旨:改善和加强总协定基于第22条和第23条对争议进行管理的基本机制。协议主要内容反映了缔约方全体再次重申坚持基于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的基本争端解决机制,并对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中所提到的通知磋商和争端解决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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