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6页(314字)

全称“根据第22条有关影响多数缔约方利益的程序”。

1958年11月10日,由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通过的有关协商解决争议的程序规定。主要内容是:(1)任何试图按照关贸总协定第22条进行协商的缔约方,应同时通知总干事及所有有关的缔约方。

(2)任何声称有重大利益的缔约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45天内,告知总干事和协商当事国是否决定参加双边协商。(3)此类国家要求参加协商的请求必须征得协商当事国的同意,并证明其理由充分。

(4)如果其请求不被接受时,可直接提交缔约方全体决定。(5)协商结束后,协商当事国应将协商的结果通知总干事和所有缔约方。

(6)总干事可邀请协助协商的国家参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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