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6页(766字)

关贸总协定中有关解决缔约方之间贸易争端的原则与程序的规定。

它主要体现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第22、23条,以及其他的一些重要条款,如第19条的保障条款、第28条的减让表的修改、第25条的免除义务等。争端解决的程序一般是:(1)通知。要求各缔约方将所采取的贸易政策以及颁布的法规要有一定的透明度。各国政府必须对它们实施的措施和法规作出通知。

如果某一缔约方有理由相信另一缔约方所采取的贸易措施会破坏总协定所建立的利益平衡,它可以直接要求那个缔约方对其所实施的措施进行解释并向它索取更为详细的资料。(2)磋商。

当一缔约方对影响总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方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如果双边磋商没有结果,任何一方可通过缔约方全体出面予以解决。缔约方全体通常成立一个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如果通过多边磋商程序也解决不了,则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端事项提交缔约方全体,按总协定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程序处理。

(3)争端解决。经磋商不能解决的贸易争端,并且缔约方全体认为其中任何一方所实施的措施与总协定不一致,则缔约方全体的首要目标在于使实施的这种措施的一方撤销这种措施,如果立即撤销这种措施无法实现,则该缔约方实施的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并要求其作相应的补偿。

如果经缔约方全体批准,裁定其中一缔约方在中止差别待遇的基础上暂停对对方缔约方实行减让,对方缔约方应执行裁定。否则,缔约方全体可授权其中一缔约方对对方缔约方采取交叉报复。(4)监督。缔约方全体对它们作出裁决或提出建议的任何事项进行监督。如果它们所提出的建议在合理的期间内没有得到执行,投诉国可以要求它们出面干预,并找出适当的调解办法。经缔约方全体的努力,在总协定历史上没有出现过不执行缔约方全体裁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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