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5页(1251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范围和措施的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的预备阶段,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要求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谈判议题之一。1986年9月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确认了美国的提议,并列为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旷日持久的谈判,于1991年12月初步达成了协议,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拉喀什正式签订了这一协定。

分为7个部分,共73条。

主要内容是:(1)普遍义务与基本原则。协定规定,各成员应确保本协定规定的效力;在知识产权领域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应遵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产生的现存义务。(2)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协定分别对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产地标志、工业(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图形)、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和合同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作了规定。

(3)知识产权的实施。它包括:①一般义务。协定规定,各成员应保证通过其法律允许采取的有效行动来制止受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但运用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构成滥用。有关知识产权实施的程序应公平合理。

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各成员应通过民事和行政程序来制裁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司法当局发布禁令,命令侵权人向权利所有人作出足够的赔偿。③临时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成员的司法当局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④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各成员在不违背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有有效的证据怀疑冒牌货或盗版商品的进口可能发生时,可以由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申请,由海关中止此类商品的放行。

⑤刑事程序。各成员应确立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以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冒牌和盗版盗印的各种案件。

(4)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及相关程序。各成员可以规定取得和保持知识产权应符合的程序和手续,但此类程序和手续应符合本协定;国内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取得和保持的程序,行政撤销和诸如抗辩、撤销和废除等程序,均应受本协定规定的总原则的约束。

(5)争端的防止和解决。协定将关贸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领域;并规定在争端的解决方面,沿用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6)过渡性安排。协定对其生效后各成员的国内法的关系作了过渡性安排,并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规定了特殊待遇。

在协定生效后1年的期限届满前,各成员无强制义务适用本协定的规定;除了本协定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保护获得或维持的多边协定的规定以外,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协定生效满1年以后,有权再推迟4年适用本协定的规定;正处在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自由企业经济过渡的成员,也可以延迟4年适用本协定的规定;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要求,它们不适用本协定的期限可达10年。(7)设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监督本协定的实施,并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应各成员的请求而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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