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01页(444字)

国际开发协会成立及其经营活动的协议。

1960年2月1日签订,9月24日生效。中国是协定的缔约国之一,于1945年8月25日批准,12月27日签字。

其宗旨是:帮助欠发达国家的协会会员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特别是以比通常贷款更为灵活,负担较轻的条件提供资金,以解决它们在重要的发展方面的需要。协定由引文、11条、1个附录和1个附则组成。

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协会提供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只能用于欠发达国家的发展。②除非有特殊情况,应用于具体项目。

③受款人无法以合理条件从私人来源获得该项资金,也无法从世界银行获得贷款。④必须有一合格委员会推荐。⑤项目所在地会员国不再对此项资助。⑥贷款只能用于提供贷款所定的目的。⑦任何贷款业务提供的资金,只在支付因资助项目而确实发生的有关费用时,始得向受款人提供。(2)规定协会的组织与管理、会员国的退出及暂停会员国的资格、停止业务、协定的修订办法、协定的解释和仲裁等。

协会对世界银行成员国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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