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02页(1612字)

商品共同基金成立及从事经营活动所依据的国际协定。

1980年6月27日订于日内瓦。旨在通过建立商品共同基金,促进所有国家间、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基于公平和主权平等原则的经济合作和了解,从而有助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国政府代表于1980年11月5日签署协定,1981年9月2日交存核准书。协定由序言,13章组成,共58条。

主要内容是:(1)目标和任务。基金的目标是作为实现贸发会议第93(Ⅳ)号决议内商品综合方案的议定目标的主要工具,并便利缔结和执行国际商品协定或安排,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特别利益的商品的国际协定或安排。

为达到目标,基金须执行下列任务:①在国际商品协定或安排的范围内,按协定规定,通过第一帐户资助国际缓冲储存和国际协调的国家储存。②按协定规定,通过第2帐户为商品领域中储存以外的措施提供资金。

③通过第二帐户促进关于商品领域中储存以外的其他措施及其筹资问题的协调和协商,以期成为商品的一个中心环节。

(2)成员资格。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以及联合国任一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所有成员国、在基金活动领域内行使职权的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政府间组织都可以取得基金的成员资格。(3)国际商品组织和国际机构同基金的关系。

(4)资本和其他资源。基金资本由直接分摊资本(分为47000股,由基金发行,每股票面价值为7566.47145记帐单位,总额355624158记帐单位)和与基金建立联系的国际商品组织向基金提供的担保资本。基金发行的股本分为37000股实缴股本和10000应缴股本。批准、接受或认可协定的基金每一成员需按协定的附则A认缴100股实缴股本、其他实缴和应缴股本;加入协定的基金的每一成员须认缴100股实缴股本、其他实缴和应缴股本。

基金的其他资源包括来自其成员或其他来源的自愿捐款、因与国际商品组织的联系而取得的资源及借款。(5)经营。

基金的资源和设施上能用于实现基金的目标和完成基金的任务。基金分设两个帐户:第一帐户和第二帐户,将其资源保存在这两个分开的帐户内,但不应损害基金的统一性。第一帐户用以资助商品储存;第二帐户为商品领域中储存以外的措施提供资金,每个帐户资源的持有、使用、承诺、投资或用于其他方式,要完全与另一个帐户的资源分开。

理事会应从第一帐户除去行政支出后的收益中设立一项特别储备金用以偿付因第一帐户的借款而产生的债务。基金的一般经营原则是:按协定的规定和理事会制订的任何规章进行经营;保证由基金所提供或参加提供的任何贷款或赠款的款项能按原给予贷款或赠款的目的使用。(6)组织和管理。

基金设有理事会、董事会、总裁一人,以及为执行其任务可能需要的工作人员。理事会为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董事会负责基金的经营并行使协定或理事会授予的权力。总裁为基金的行政首长和董事会的主席,负责处理基金的日常事务。(7)经营的中止和终止及债务的清算。遇有紧急情况时,董事会可暂时中止它认为有必要的那部分基金业务的经营,理事会须以至少持有总表决权3/4的全体理事2/3的票数决定,终止基金的经营。

协定并对债务的清算作出了具体规定。(8)地位、特权和豁免。基金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具有同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签订国际协定、订立合同、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提起诉讼的能力。

基金还享有一定司法程序的豁免、档案的豁免、一定捐税的豁免。基金的资产,无论所处何地,由何人持有,免受搜查、征收、没收、征用、或任何其他行政或方法行为的干涉或占取,基金资产也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制、控制和延缓支付的约束。协定还规定,基金的通迅特权及其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9)解释和仲裁。任何成员同基金之间、或成员相互之间对协定条款的解释或适用所发生的任何问题,须提交董事会决定。

基金同已退出基金的任何成员之间的任何事端、或基金于经营终止时间任何成员之间的任何争端,须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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