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投资银行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03页(655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根据《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规定,合资经营的区域性金融机构。
成立于1958年1月1日,1959年正式开业。行址设在卢森堡。成员国有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银行的资本主要由成员国分摊,也从共同体内外资本市场筹措,还有成员国提供的特别贷款。银行成立之初,资本为10亿美元,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成立,资本货币改用欧洲货币单位。截至1987年底,12国认缴资本总额为288亿欧洲货币单位,其中已缴25.959亿,同期银行资产总额为428.753亿。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业务重点是对共同体内落后地区兴建的项目、对有助于促进工业现代化和结构改革的计划、对有利于共同体或几个成员国的项目提供长期贷款或保证,也对共同体以外的地区输出资本,但贷款兴建项目须对共同体具有特殊意义并须经银行总裁委员会特别批准。对与共同体有联系或所有合作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按订明的最高额度提供资金。
其组织机构是:(1)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12国财政部长组成,理事会设主席1人。(2)常设执行机构为管理委员会,设行长1人,副行长4人,理事和副理事若干人,另有7个部:总管理部、共同体融资部、共同体对外融资部、资金部、国民经济部、法律问题部、技术咨询部。
此外,银行还设有审查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负责审查银行的业务情况。银行的分支机构有:设在罗马的意大利部、设在伦敦的联络处、设在布鲁塞尔的代表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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