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美开发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04页(686字)

亦称“美洲开发银行”。

由美洲国家联合一些西方国家共同建立的,向拉丁美洲国家提供贷款的区域性金融机构。1959年4月8日美洲国家组织的20个成员国代表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订了《建立泛美开发银行的协定》,同年12月30日生效。

1960年10月1日,银行正式开业。行址设在美国华盛顿。1976年以前,成员国仅限于美洲国家,此后扩大到欧洲、亚洲等地区的国家。截至1983年,共有成员国44个。

银行的宗旨是集中美洲各国的资力,对需要资金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以发展成员国的经济。其资金来源于成员国认缴的股本和银行借款以及发行短期债券。

主要业务是向会员国提供贷款,包括普通贷款和特别业务基金贷款。

前者利率较高,期限10-20年,并需以所借货币偿还。其管理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长、副行长组成。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委派一名理事和候补理事组成。

由12名执行董事组成的执行董事会,负责银行的日常业务活动,其中8名董事由拉丁美洲成员国选派,2名由美洲以外的成员国选派,其余2名由美国和加拿大各自单独选派。银行设行长、执行副行长各1人,行长兼任执行董事会的会议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此外,银行还设有专门研究机构——拉丁美洲一体化研究会,主要任务是:(1)研究地区一体化进程及有关问题。(2)组织培训专业人员。(3)主办各种研讨会。(4)为银行和一些政府及私人机构提供咨询服务。1986年3月,银行的附属机构泛美开发公司成立,主要目的是促进该地区私营部门的投资,尤其是对中小规模行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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