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06页(551字)

简称“经社理事会”。

联合国组织内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问题的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与联合国同时成立。

总部在纽约。其主要职能是:从事或发起有关国际间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提出报告或建议;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召开国际会议,草拟国际公约草案并提交联合国大会;协调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的工作;促进国际合作。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选举54个理事国组成。其地区分布是:亚洲11个国家,非洲14个国家,拉丁美洲10个国家,东欧6个国家,西欧和其他地区13个国家。

每一理事国在理事会中有一名代表。理事国任期3年,每年改选1/3,可以连选连任。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苏联(现为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和中国依惯例一直被当然选为理事国。从1971年11月23日起,中国一直当选为理事国和常任理事国。理事会下设人权、社会发展、人口、妇女地位、统计、麻醉品、跨国公司7个委员会,并按亚洲及太平洋、西亚、非洲、拉丁美洲和欧洲地区设立5个区域性经济委员会,还设有一些辅助机构,并同联合国与经济、文化、社会有关的15个专门机构以及关贸总协定、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均有经常工作联系,同几百个非政府国际组织保持协商、咨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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