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2页(729字)

亦称“欧洲共同市场”或“西欧共同市场”。

欧洲部分国家政府建立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政府根据1957年3月25日订立、1958年1月1日生效的《罗条约》而成立。其宗旨是逐步削减直至最后消除成员国间的关税与其他贸易壁垒,实现成员国之间的资本、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并对农业、运输、货币、金融等逐步制定统一政策,对非成员国实行共同贸易政策和统一关税,以逐步实现经济和政治的一体化。现有成员国与欧洲煤钢共同体相同。

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原有一套独立的组织机构,根据1965年4月签订的《建立欧共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的规定,已与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相应机构合并。

该组织现仍保持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开展一些与本组织宗旨有关的专门活动。该组织成立以来,主要活动是:(1)实行人员、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人员、商品的自由流动已基本实现;除个别限制外,资本也实现了自由流动。(2)建立工业的关税同盟和统一对外贸易关系。1968年7月实现关税同盟,即对内取消工业品进口关税和数额限制,对外实行统一关税。任何成员国不得与第三国签订贸易协议。

(3)制定共同农业政策。统一对共同体内部农业进行保护和补贴,并以高关税限制农产品的进口。

为此设有欧洲农业指导和担保基金。1968年8月建成了农产品共同市场,统一了农产品价格。

1969年完全取消了农产品内部关税。(4)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已于1979年3月形成。

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的共同市场几乎涉及经济的所有领域,是欧共体的基础。主要出版物有《欧洲共同体公报》(月刊)、《共同体活动综合报道》、《共同市场社会和经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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