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3页(453字)

欧洲部分国家政府建立的区域性原子能联合经营一体化组织。

欧共体的3个组成部分之一。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一样,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6国根据1957年3月25日订立、1958年1月1日生效的《罗条约》而成立。其宗旨是:为和平目的共同努力发展核能资源,并致力于提高成员国的生活水平。

为此,共同体享有为民用目的垄断核裂变材料的权力。共同体涉及的原子能不能用于军事目的,同样,成员国也不能将通过共同体取得的原子能材料用于军事目的。现有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相同。

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原设有一套独立的组织机构,根据1965年4月签订的《建立欧共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的规定,已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相应机构合并。该组织现仍保持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开展与其宗旨有关的专门活动。

它早在1959年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就建立核材料和核装备共同市场。但近年来,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作用在减少。成员国越来越多的新建核能项目脱离了共同体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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