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4页(800字)

欧洲共同体常设的审理执行共同体条约中发生的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

根据欧共体条约而设立,设在卢森堡。它由13名法官组成,由12个成员国协商任命,每一成员国都有一名本国国籍的法官,第13名法官通常来自一个大成员国。院长由法官选举产生。任期6年。另有总咨询(Advocates General)6名,协助法官工作。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任何人无权解除其职务。

欧共体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包括:(1)共同体诉成员国未履行条约义务的诉讼。(2)成员国诉另一成员国的诉讼。

(3)未履行职责的诉讼(诉理事会或委员会)。(4)对成员国国内法院解释共同体法含义和范围证明的初步裁决。

(5)对危害共同体行为的诉讼。欧共体法院设有一个由全体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两个5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四个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

每个法庭设有庭长1名,任期1年。由成员国或其他常设机构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全体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

法庭的判决由审判庭多数票表决作出。欧共体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它对所有成员国的所有法院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有一些重要的判决已经使成员国的立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这突出地体现在如知识产权、竞争和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根据1987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和1988年10月欧共体理事会决议所建立的一审法庭(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是欧共体法院的分支机构,亦设在卢森堡。

它由12名成员组成。其法官的任命、任期与欧共体法院相同。庭长由法庭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

其受案范围是有关自然人和法人的案件,具体管辖:(1)欧共体与其雇员之间的争议。(2)自然人控告欧共体机构的诉讼。(3)有关适用于企业的竞争规则的诉讼。

(4)根据反倾销法提起的诉讼。(5)根据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提起的诉讼。案件一般由3或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判决可以向欧共体法院上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