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4页(967字)

亦称《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条约》,简称《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欧共体成员国制定的关于建立欧洲联盟的条约。1991年12月9日-11日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在荷兰斯特里赫特举行的第46届欧共体首脑会议上签署,1993年10月底获欧共体12国议会(在丹麦和爱尔兰经全民投票通过)的批准,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订和补充了建立欧共体的《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它的3个主要部分是:(1)经济和货币联盟(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条约计划最迟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在欧共体所有准备好的国家内实行单一货币。12国将最迟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决定哪个成员国将不参加单一货币体制,英国有权选择是否采用单一货币。(2)政治联盟(Political Union):在欧共体现有政策中加入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便最终实现共同防务政策。12国也决定加强消除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在1993年12月31日前建立起一个内聚基金(a cohesion fund),该基金将对欧共体的落后国家进行补贴。根据政治联盟的需要,欧洲议会将取得更大的权力。(3)社会政策(Social Policy):采取新的共同社会政策是欧洲共同体11个成员国(英国拒绝参加)协议的结果。

为在欧共体框架内起草有关工人最低权利的欧洲法律,11国已经在特别决策程序方面达成共识。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共体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将欧共体变为欧洲联盟;在1999年1月1日前建立单一的欧洲货币;创建内聚基金以帮助西班牙、希腊、爱尔兰和葡萄牙保护环境和实现交通现代化;在其联盟内实行欧共体居民的联盟公民权(Union Citizenship)制度、消费者保护政策、社会政策(英国除外)、可导制联合防务的外交和国防政策、欧共体在能源和公共卫生领域里的权限、扩大不需要12国一致同意就可决定的领域范围特别是在社会和环境方面、增加欧洲议会的权力。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12国在布鲁塞尔举行特别首脑会议,就推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后欧共体的经济和政治一体化问题达成了广泛一致,重申最晚在1999年底实现欧洲单一货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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