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欧洲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4页(517字)

欧共体成员国制定的关于《巴黎条约》和《罗条约》的修正法。

欧共体12个成员国外交部长于1986年2月17日在卢森堡、1986年2月28日在海牙签字通过。该法通过后,需经各成员国立法机构按各自的法律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批准文件由意大利政府保存。

1987年7月1日获各成员国批准而正式生效。

共4部分34条。第1部分:共同条款;第2部分:对欧共体创立条约的修订;第3部分:欧洲外交政策合作条款;第4部分:一般和最后条款。

主要内容是:(1)改变了欧共体的决策程序,并增加了欧共体理事会多数票通过的投票方式的适用范围。(2)改进了欧共体机构体系,并确定了欧共体的新目标,特别是规定在1992年底以前完善欧共体内部市场,包括取消内部边界,确保人员、服务、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等。(3)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条件,即建立一个共同经济区,更积极、有效的共同体机构,强大的预算规则,共同和有效的对外经济政策等,并进行多方面的改革,例如建立世界能够接受的共同农业政策,现实经济的有影响的欧共体政策,充足稳定和受保障的财政来源,加强预算规则的方法,以及管理预算的规则等。

该法的实施有力地加速了欧共体的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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