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4页(496字)

简称《罗条约》。

欧洲部分国家为建立原子能经营一体化而签署的区域性经济合作条约。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6国在意大利罗马签订,并经各签字国立法批准后,于1958年1月1日起生效。条约旨在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通过创造条件加速建立和发展原子能工业,努力提高成员国的生活水平并努力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条约由正文和议定书两大部分组成。正文的主要内容是:(1)序言。(2)鼓励开拓原子能领域的条款。(3)调整共同体机构的条款。

(4)财政条款。

(5)一般条款。

(6)有关开创期的条款。(7)最后条款。

(8)附件。议定书有两个:(1)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适用于荷兰王国非欧洲部分的议定书。

(2)关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章程的议定书。条约历经多次修订,其中主要的修订法有:1957年3月25日通过的《关于设立欧共体部分共同机构的协议》;1965年4月8日签订的《建立欧共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1986年2月签订的《单一欧洲法》以及1991年12月9日至11日签订的、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