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4页(687字)
简称《罗马条约》。
欧洲部分国家为建立欧洲经济一体化而签署的区域性经济合作条约。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6国外交部长1957年3月25日在意大利罗马签订,经各签字国立法批准后,于1958年1月1日起生效。
曾多次修订,其中有1957年3月25日通过的《关于设立欧共体部分共同机构的协议》;1965年4月8日签订的《建立欧共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简称《合并条约》);1986年2月签订的《单一欧洲法》以及1991年底签订的、1993年12月批准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罗马条约由248个条款、附件、议定书、补充协议以及最后议定书组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绪论、原则、共同体的基础,共同体的政策,涉外国家和领土联盟,共同体机构,一般和最后条款;附件4个,主要是对条约某些规定的进一步说明;议定书11个,主要是确定共同体机构的地位,共同体与某些成员国或其他方面的关系等等;补充协议的全称为《关于涉外国家与领土与共同体联盟的补充协议》;最后议定书包括一系列联合声明和声明。条约规定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旨在加强欧洲联盟,以确保成员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从而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其任务是:通过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逐步统一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促进共同体整个经济协调发展,并保持经济的持续扩大和平衡发展。条约的内容涉及欧共体经济的各个领域,因而它是欧共体的基本条约。
包括建立关税同盟,实现商品自由流动,实现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交通政策等等,并且在竞争,金融,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统一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