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7页(785字)

国际货物买卖中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

1983年2月15日由49个国家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外交会议通过。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关系而制定的统一规则。

由于各国代理制度不同致使国际贸易发展出现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1979年成立政府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的统一规则,于1981年提出了统一规则文本,上述通过的文本,现仍在开放签字和开放加入,自第10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和加入书交存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开始生效。

共5章,35条。主要内容是:(1)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履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间的关系,不论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委托人(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上述行为。公约仅适用于本人与第三人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所,而且代理人需在某一缔约国设有营业所,或者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公约不适用于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交易商的代理;拍卖商的代理以及各种法定代理。缔约国可随时声明,对本公约适用范围外的特定情况适用本公约。根据本人的明示或默示的指示,代理人可以与第三人约定排除适用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的效力。(2)关于代理权的确定与范围。

本人对代理人代理权的授予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授权无需以书面形式授予或证明,不受任何形式要求。代理权范围是代理人只要在为实现授权的目的情况下,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为。(3)关于代理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公约对代理人与本人和第三人的关系及法律效力、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作了规定。(4)代理权终止的情况有: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授权代理的某一笔或数笔交易已经履行完毕;本人撤消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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