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品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8页(694字)

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为稳定该商品的价格、确定购销数量和增加出口收益等而达成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

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和出口的初级产品。长期以来,这些商品价格偏低,销售量也有波动,因此,其主要出口国希望与主要进口国达成协议,以保持稳定的合理价格,增加出口,改善贸易条件。但由于初级产品的价格低对进口国有利,故作为主要进口国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不愿签订此类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只签订了小麦和糖的国际协定。

战后,也只签订了小麦、锡、咖啡、橄榄油、可可、天然橡胶等7种初级产品的国际商品协定。随着战后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协定的内容比过去广泛和具体。

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商品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市场价格超过规定的最高价格时,出口国仍保证按照最高价格完成出口配额;市场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出口国保证按照最低价格完成进口配额。

(2)规定生产国的出口配额与价格幅度。当市场价格上涨到超过上限时,配额自动增加,以阻止价格继续上涨;当市场价格跌到超过下限时,配额自动减少,以阻止价格继续下跌。(3)建立缓冲存储,规定最高和最低限价。协定执行机构储存一定数量的实物和现金,当协定商品价格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时,将存储的商品向市场抛售;反之则用储存的现金在市场上收购。

协定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时可以续订。协定在稳定初步产品的国际贸易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只限于平复价格的短期剧烈波动,对长期趋势却无能为力。

为了加强中国与有关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中国参加了一些商品协定的谈判。

如1980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天然橡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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