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可可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9页(390字)

可可生产国和消费国签订的关于可可价格的国际商品协定。

1972年10月由巴西、喀麦隆、加纳、科特迪瓦、尼日利亚、加蓬、多哥等主要可可生产国与阿根庭、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等可可进口国在日内瓦订立。旨在稳定可可的国际市场价格,保护生产可可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成员国48个。1975年第2次签订协定。

1980年又签订新的协定。主要内容是规定标准价格,建立缓冲库存制,分配出口比例。

协定规定了可可的3个价格水平:(1)参考价格,每磅103美分。(2)调节价,分别为每磅118美分和88美元,两者之间的价格为自由区。

(3)干预价,最高为每磅121美分,最低为85美分。

由于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后起的可可生产国产量不断上升,而需求量增长缓慢,致使可可的国际市场价格猛降。协定尽管采取增加缓冲存货的措施,但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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