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天然橡胶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9页(512字)

橡胶生产国和消费国就橡胶的生产、购进、销售与国际市场价格等所缔结的国际商品协定。

1934年5月英、法、荷、印度和泰国政府签订了一个国际橡胶协定,但它是当时英法殖民地宗主国控制世界橡胶生产和贸易的工具,它于1944年4月废止。之后,由美、英、荷3国组成一个国际橡胶研究小组,1974年扩大该组织,并正式成立,有31个国家和地区参加。1978年11月,橡胶生产国和消费国在日内瓦举行第1期会议,讨论签订国际橡胶协定问题。1979年3月和9月分别举行第2期、第3期会议,有55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并就此签订了天然橡胶的国际协定,有效期5年,于1980年10月23日生效。

旨在保障天然橡胶供求均衡增长,避免价格过分波动,以获得天然橡胶贸易的稳定条件。协定共68条,另有3个附件。

协定规定建立55万吨缓冲储存,作为干预市场的唯一手段。其中正常储存为40万吨,应急缓储存为15万吨。

资金由出口国与进口国平均分担。协定在稳定国际市场天然橡胶供需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受了1980年至1982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考验,是现行国际商品协定中执行较好的一个协定。中国于1980年正式加入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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