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0页(1103字)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订立的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性公约。

1970年11月14日在巴黎签订,1972年4月24日生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10月一11月14日在巴黎举行第16届大会,根据第14届大会通过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所规定的重要性,考虑到各国有责任保护其领土上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以及考虑到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阻碍了各国之间的谅解,为了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密切合作,有效地保护文化财产,于11月14日通过了公约。现有成员国86个。中国政府于1989年10月25日交存接受书,1990年2月28日对中国生效。

公约由序言和26条组成。其主要内容是:(1)保护对象。

公约规定,文化财产系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其范围共有11类:①动物群落、植物群落、矿物和解剖以及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的稀有收集品和标本。

②有关历史,包括科学、技术、军事及社会史、有关国家领袖、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之生平以及有关国家重大事件的财产。③考古发掘(包括正常的和秘密的)或考古发现的成果。④业已肢解的艺术或历史古迹或考古遗址之构成部分。⑤100年以前的古物,如铭文、钱币和印章。

⑥具有人种学意义的文物。⑦有艺术价值的财产。

⑧稀有手稿和古版书籍,有特殊意义的古书、文件和出版物。⑨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的票证。

⑩档案,包括有声、照相和电影档案。⑾100年以前的家具物品和古乐器。

(2)保护方法。为确保文化财产免于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的非法转让,公约缔约国承担若尚未设立保护文化财产的国家机构,可根据本国的情况,在其领土之内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机构,配备足够人数的合格工作人员,有效地行使其职责,保护本国的文化财产。

(3)应承担的义务。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发放适当证件,说明有关文化财产的出口已经批准。

根据规定出口的各种文化财产均须附有此种证件。除非附有上述出口证件,禁止文化财产从本国领土出口;采取与本国立法相一致的必要措施,防止本国领土内的博物馆及类似机构获取来源于另一缔约国并于公约在有关国家生效后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公约缔约国应尊重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禁止和防止在这些领土内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在符合其本国法律的情况下,通过一切适当手段防止可能引起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出口的这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使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尽早归还其合法所有者,受理合法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的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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