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0页(899字)

亦称“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re Arrangement)。

由主要的纺织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达成的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国际多边协定。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谈判而达成,它为工业化国家对从更具竞争性的发展中国家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实施配额提供了依据。

1973年12月20日订于日内瓦,1974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4年,到期续延。分别在1978年1月、1982年1月、1986年8月、1991年7月续延。

其中第3次续延称《第四个多边纤维协定》,第4次续延有效期17个月。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1983年10月6日中国政府正式申请加入协定,12月15日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一致通过中国加入申请,1984年4月18日对中国生效。

成员国的纺织品贸易额占全世界纺织品贸易额的80%以上,世界上绝大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都受其管辖。协定由序言、17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

基本目标是:扩大纺织品贸易,减少贸易障碍,逐渐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使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贸易持续增长,并防止对进口市场的破坏,调和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利益关系。

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为毛、人造纤维和棉纺织品及服装,不包括手工织品和工艺品。

(2)进口国可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国采取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限制。(3)规定灵活条款、增长率等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和地区的出口有一个合理的增长。

(4)各进口国和出口国应根据协定,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各自的纺织品进出口数量。(5)进口国在市场紊乱时可单方面实行限制保障措施,期限从1年延长到2年,且大都须以双边协议形式实行。构成市场紊乱的因素包括:必须是对进口国的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的威胁,且是从特定来源进口的特定产品急剧大量增加,同时这些产品在进口市场上的售价大大低于质量相当的同类产品的现价。

据此采取的任何限制都须允许受影响的出口国能有秩序和公平地扩大其出口。

(6)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内设立一个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的纺织品委员会来履行协定赋予的各项职责,并下设一个纺织品监督机构来监督协定的实施,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纺织品贸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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