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1页(468字)
中国国务院为保护犀牛和虎这两种野生动物而禁止有关贸易行为的通知。
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中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1993年5月29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发布了通知。其主要内容是:(1)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
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2)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须立即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封存,妥善保管,并由其拥有者向主管部门申报。(3)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
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开发研究。因研究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犀牛角和虎骨的,必须事先经卫生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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