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1页(654字)

国家出于某种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垄断某种商品的经营权,禁止其他人参与此种商品的经营的一种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专卖制度,如各国都对军火、文物买卖实行专卖制度,不允许市场自由买卖。专卖制度受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较大。一般而言,发达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商品较少,专卖制度在较小的范围内通行;而发展中国家专卖的对象较多。专卖制度在一国的发展进程中,也因经济和历史的不同阶段而不同。

在战争、经济危机等时期,专卖制度实施较严,范围要广。中国专卖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严到松的历程。

1951年5月财政部颁发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规定除西藏外,对酒类实行专卖。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199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该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国家委托商业部中国农业生产原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上述商品。

在专卖制度下,专卖商品的经营是垄断式的,国家指定和特许的企业方可生产、制造、加工专卖的商品,其商品必须卖给专卖机构。但它区别于非法垄断,专卖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国家的政府垄断,它确立了国家对某种商品的专卖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该商品独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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