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0页(1014字)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前提,是人民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保证,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保护公有制,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是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把保护公有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把爱护公共财产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它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占统治地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公有,人民作为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我国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一般以国家所有的形式出现。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以及保障个体经济等其他经济成分为社会主义服务起着决定性作用。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通常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在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范围方面为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创造条件;二是在经营管理体制方面不断地总结经验,改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三是在维护已经取得并争取更大成就方面,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属于劳动者的各个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引导小生产者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一种有效的经济形式,也是工人阶级巩固同农民的联盟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资产阶级宪法所确立的一切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制度,其核心和根本目的都在于保护私有制。社会主义宪法正与此相反,它把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伟大成果写到宪法之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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