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0页(955字)

美国1781年至1789年的国家最高法律。实际上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在1776年6月7日《独立宣言》草案提出的同时,第二次大陆会议成立由约翰·迪金森(JohnDickinson)任主席的委员会,起草一部宪法。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5日正式通过《邦联条例》草案,但在1781年3月1日才获得全部13个州的批准。根据条例,13个前殖民地在一个新国家中组成了第一个“永久的”中央政府。建立中央政府的主张主要是出于当时对英国独立战争共同的军事需要,同时也是为和平到来后州际贸易及土地问题的解决,而13州人民共同的语言、政治传统和观念使这种结合成为可能。然而,由于地区间在社会、经济和宗教等方面的差异,人们中地方主义倾向十分浓厚;同时独立战争本身就表明绝大多数参加者对政治权威的反抗。因此,依据条例所组成的邦联,只不过是诸主权国家间的联盟。

《邦联条例》的主要内容为:①邦联设立由各州委派的代表组成的国会作为中央政府;②国会享有处理外交、宣战、订立条约、组建陆海军、铸币、借贷、建立邮局和处理印第安等事务的权力;③国会的每项重要议案均须经13州中的9个州通过方可生效;④除非经国会通过并由全体13州的批准,国会不得对条例进行任何修改。从这些内容中可以看出,条例在作为建国大纲方面有着某些根本性的先天不足:它没有规定设立行政首脑和全国司法系统,各州各自为政;中央政府无权征税,所以中央政府要么就什么事也不干,要么就处于经常性的财政匮乏之中;中央也无权管制对外贸易,故而英国可以从容建立对美的贸易壁垒,却不怕美国报复;国会可以通过法律,但没有强制各州执行的手段,各州既可否决,也可拒不执行,相反国会却要事事仰仗各州;更为致命的是,这些缺陷无法弥补,因为条例实际上不得修改。在邦联时期,美国的安全一直受到来自英国和西班牙的严重威胁。华盛顿(GeorgeWashington,1732~1799)、汉密尔顿(Alexan derHamilton,1757~1804)等人不断指出条例的缺陷,1786年的“谢司起义”(Shays’s Rebellion)最终导致了对它的修改,最后因1789年3月4日新的联邦宪法的诞生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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