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18页(52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1986年7月7日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由理事会推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研究室、会员管理部、律师业务部、宣传联络部等部门。根据中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该会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均为该会的团体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律师,不断完善律师队伍建设,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其主要职责是:①对律师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②创办刊物,举行学术活动,交流律师工作经验;③支持律师工作,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④举办有关的福利事业;⑤为律师提供业务信息服务;⑥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法制建设的建议;⑦联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的工作;⑧开展国际间律师团体的相互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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