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渔区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2页(233字)

沙特阿拉伯《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管理、开发和保护方案》第3条规定,在每个渔区应设一名经选举产生的渔民的负责人,其权力和薪金由农业和水部决定。第4条规定,每个渔区应设一个地区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渔民的负责人、一名省代表和一名农业和水部代表组成。委员会主席的职位不取决于代表的级别;委员会可请这一区域的任何专家做顾问。第5条规定,上述委员会应审查渔民之间在捕捞和潜水方面发生的纠纷,委员会的决定在经过该区的酋长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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