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行政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0页(442字)
农业部1997年10月25日发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5章61条。其中第1条规定,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必要时方可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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