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0页(275字)

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实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以条约、公约、条例形式结合的特殊的国家联合体。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其特点是,邦联本身不是国家主体,不设立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其最高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代表或由其首脑参加组成的具有协商性质的“议会”,共同商议有关重大的问题,其决议须经有关成员国批准或认可方能生效。1776~1787年的美国,1815~1848年的瑞士,1815~1866年的德国,都曾是邦联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是国家结构的过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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